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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添加时间:2017-07-05
6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
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
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官方解读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胡卫列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解读。他表示,检察机关在保护公益方面可以多措并举,打好组合拳。
胡卫列说,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民组织,既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又可以依据民事法律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达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效果;而对于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除了部分案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通过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其依法履职。
胡卫列解读说,根据案情需要,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等并不影响对涉嫌犯罪行为的处理,而且可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更好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此次修改中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就诉讼范围,胡卫列解释说,检察机关最核心的公益诉讼目的是保护公益,最基本的出发点是回应社会各界关切,特别是人民群众对侵害公共利益行为的关切。“随着公益诉讼的推进及办案经验的积累,检察机关围绕热点问题和领域会进一步有序、有条件地拓展公益诉讼范围,更好保护社会公众利益。”
修改中还设立了诉前程序。其中规定,民事公益诉讼中,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人民检察院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对此,胡卫列解读说,只有在相关机关或者社会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相关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又不完全履职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公益诉讼。
“设立诉前程序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检察监督的效力,发挥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的能动性,节约司法资源。”胡卫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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