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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添加时间:2020-01-16
导读: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推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于2019年8月30日发文,提出了“指导思想”、“实施范围”、“改革内容”、“工作重点”、“保障措施”五个方面的改革实施意见。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范围:全省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区域,覆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成片建设的新区、大面积建设区域等。
原文如下: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32号)及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意见(试行)》(晋工改办字〔2019〕1号)中关于深化推进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指导我省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改革工作,建立区域地质危险性评估机制,提高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经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提出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紧密围绕我省“示范区”、“排头兵”、“新高地”的整体部署,以有效预防地质灾害为核心,以简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程序为目标,全面推进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新机制,建立评估成果查询服务和应用管理体系,减少评估数量、简化评估程序、降低评估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为我省转型发展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二、实施范围
全省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区域,覆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工程。成片建设的新区、大面积建设区域等其他具备开展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条件的区域可参照执行。
三、改革内容
(一)灾评豁免制。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及产业集聚区等区域进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后,区域内落户企业不再单独进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成果共享制。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通过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公开,区域内落户企业共享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根据其用地坐标确认其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并严格落实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防治措施。
(三)告知承诺制。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实行告知承诺制。区域管理机构告知落户企业该区域已完成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需再进行单独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域内落户企业按照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防治措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后,在建设项目审批时不再进行评估。
四、工作重点
(一)将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纳入政府服务事项。区域管理机构作为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实施主体,将区域评估纳入政府统一服务,评估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要求,依据相关规定,确定具有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编制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省级专家组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的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作为各类区域用地审批的依据。
(二)高质量编制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0286-2015)中一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高质量编制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明确区域内不同地段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及发育程度,提出针对性强、可操作的防治措施,强化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中的作用。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所在区域的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的主体责任,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特别是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明确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有关规定。当发现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工程建设方案变化大时,需对影响区域进行专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建立属地位主、部门指导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配套制度,落实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费,确保区域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质量管理。承担编制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0286-2015),确保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加强对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改进措施。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未履行地质灾害防治承诺的失信企业进行联合惩戒。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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