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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添加时间:2020-10-26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
山西林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山西省林业生态扶贫PPP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晋林规发〔2020〕49号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省直各林局,省林职院实验林场: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省林业生态扶贫PPP项目资金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山西省林业生态扶贫PPP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晋林规发〔2019〕62号),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和山西林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制定了《山西省林业生态扶贫PPP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林业生态扶贫PPP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
山西林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6日
(此文主动公开)
附件预览
山西省林业生态扶贫PPP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根据《山西省林业生态扶贫PPP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晋林规发〔2019〕62号),结合项目当前推进实际情况,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项目配套资金
1.当项目相关县(市)、省直林局2017-2019年建设的林业生态扶贫造林工程实际投资标准低于省政府批复的PPP项目实施方案投资标准(贫困县和省直林局国省重点造林工程800元/亩、贫困县退耕还林造林工程800元/亩、非贫困县退耕还林造林工程500元/亩),若中央或省级资金已满足项目支付需要,此类工程不再纳入林业生态扶贫PPP项目配套支付范围。若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不能满足项目支付需要,此类工程由项目公司按照PPP项目配套资金标准,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
2.当项目相关县(市)、省直林局2017-2019年建设的林业生态扶贫造林工程实际投资标准等于或高于省政府批复的PPP项目实施方案投资标准,且中央或省级资金不能满足项目支付需要,此类工程由项目公司按照不超过PPP项目配套资金标准予以支付。
3.当项目相关县(市)、省直林局2017-2019年建设的林业生态扶贫造林工程实际投资中除中央或省级资金以外,若县(市)级自筹了部分建设资金且已满足项目支付需要,此类工程不再纳入林业生态扶贫PPP项目配套支付范围。若县(市)级自筹资金不能满足项目支付需要,此类工程由项目公司按照PPP项目配套资金标准,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
4.当项目相关县(市)、省直林局2017-2019年建设的林业生态扶贫造林工程在2020年11月30日前未与项目公司签订在建任务承继补充合同,此类工程不再纳入山西省林业生态扶贫PPP项目配套支付范围。
二、关于退耕还林种苗造林补助
1.项目相关县(市)林业生态扶贫退耕还林造林工程由退耕农户自行实施的,项目县(市)提交核查总结报告明确需要配套PPP项目资金,并经省林草局认定的,由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退耕还林农户造林报账明细表及汇总表,并提供造林工程验收报告,项目公司据此将PPP项目配套省级种苗造林补助直接发放到退耕还林农户。
2.退耕还林农户将应由自己实施的造林工程又委托给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实施的,以农户和合作社签订的委托协议为原合同,由农户授权村委会代表农户与县(市)林业局、合作社和项目公司签订承继补充合同,县(市)林业局出具验收报告,合作社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公司将PPP项目配套省级种苗造林补助支付到相应合作社。
三、关于项目资金预付事宜
市级林草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项目投资建设的监督管理,要结合本市林业生态扶贫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所辖县(市)在加快项目实施的同时积极开展项目资金预付申请工作,加快项目资金支付进度。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签订的林业生态扶贫PPP项目相关合同和工程实际完成进度,审核确认各工程具备资金预付条件后,可向项目公司提出预付申请,项目公司可预付部分林业生态扶贫PPP项目造林工程(包括退耕还林造林工程和国省重点造林工程)资金和干果经济林提质增效资金。
1.2017-2019年在建工程资金预付需提供以下资料:
(1)省林草局认定的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核查总结报告及附表;
(2)项目公司与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等单位签订的在建工程承继补充合同;
(3)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资金函;
(4)施工单位等主体出具的结算账户信息。
项目公司根据以上资料可先期支付不超过合同约定的由项目公司支付配套总额的80%,后续20%配套资金清算需要以下资料:
(1)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的作业设计;
(2)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复的作业设计进行检查验收后,出具报送验收报告的函(附带验收报告);
(3)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已支付的中央或省级资金的支付凭证;
(4)施工单位等主体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账户信息。
2.2020年新建工程资金预付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公司与县林业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等主体签订的新建工程合同;
(2)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资金函;
(3)施工单位等主体出具的结算账户信息。
项目公司根据以上资料可预付不超过合同约定的由项目公司支付配套总额的50%,后续50%配套资金清算需提供以下资料:
(1)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的作业设计;
(2)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复的作业设计进行检查验收后,出具报送验收报告的函(附带验收报告);
(3)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已支付的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的支付凭证;
(4)施工单位等主体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账户信息。
四、关于项目建设间接费用
为便于各县(市)和省直林局对项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防护林造林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通知”(林规发〔2016〕58号)规定,在不超过工程建设总投资5%的范围内可安排工程间接费用,主要用于调查设计费、工程监理费、招投(议)标费和检查验收费等费用。
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文章来源: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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